|
全市广大群众:
近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信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 法处理进京上访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有以下3个方面:
一是明确指出下列进京上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①故意放弃信访事项法定处理程序执意进京上访;②信访事项已按法定程序终结处理,或经司法程序终审判决、裁定,仍执意进京上访③故意进京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反复登记上访;④挑头、串联、 组织3人及3人以上(包括本人在内)进京非正常上访;⑤以进京上访为名,向有关组织、个人进行要挟,勒索钱财;○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驻京的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国外境外媒体上访;⑦拦截党和国家领导人乘坐车辆和到中央领导人住地、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场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⑧到国家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举遗像、实施或以自伤自杀自残相要挟;⑨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⑩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o
二是严格规定对进京上访违法行为依澍予以相应处理: (一)对信访人首次进 京非正常上访的,或有上述①一③项违法上访行为的,由居住地乡镇4(场、社区)会同公安机关予以教育训诫或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二)上访人被训诫后,再次进京非正常上访,或有上述④一⑩项违法上访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上访人被拘留后,仍进京非芷常上访,或违法上访行为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劳动教养的,由公安机关呈报劳动教养;、(四)信访人在进京非正常上访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依法迫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特别强调处理进京上访违法行药将坚持以下原则: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查、.监督、审理进京上访违法行为案件中,将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原则。对手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有两名以上证人证言和 其他证据证明,即可定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信访人在实施进京违法上过程中的现场录像、照片、录音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对以上精神,请广大群众认真学习,自觉对照,严格遵守,为维护徐州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作出自己应有的贯献。
徐州市信访局
2008年7月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