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概述
作者:   发表时间:2007-5-15 9:52:13   阅读次数:

 

2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

 

    为了在发生多人伤亡事故时能及时抢救、减少人员伤亡,1996年原化学工业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组建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化督发(1996)242号《关于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的通知》)。鉴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了有关部门的职能,为继续做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经贸委对该系统进行了调整,将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更名为“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由国家经贸委领导,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联络。并在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建立了8个“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负责实施重、特大化学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工作,并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扩展到各行各业

 

    目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从化工行业扩展到其他各行各业,从针对化学事故的对策发展到多灾种预防和救援。涉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灾种主要有火灾、爆炸、中毒、工伤事故、自然灾害等,都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以下三大类单位要加强检查和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1)涉及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生产的企业,如石化、油库、煤矿、烟花爆竹、小火药厂点等。

2)公共场所,如机场、车站、码头及大型商场、影剧院等。

3)要害设施,如飞机、火车、客运汽车、客运轮船等。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现场安全检查,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要及时查出隐患,认真进行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隐患;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职工从事特种作业。

 

4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的条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作为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验收的条件之一。其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突发性重大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得到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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